域名投资网
网站地图 RSS订阅
高级搜索 收藏本站
域名投资网 | 域名新闻 | 米市走势 | 玉米心经 | 域名知识 | 域名价格 | 域名工具 | 每日删除域名 | 专题 | 会员中心 发布域名出售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域名知识>法律法规>文章详细内容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本文关键字(Tags):

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7-04-30 阅读: 次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打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工作,维护域名用户权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字串4

第二条 域名变更前的注册服务机构为转出方,变更后的注册服务机构为转入方。 字串7

第三条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况下不能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字串3

(一) 该域名注册后不满60日;
(二) 距该域名续费日不满15日;
(三) 该域名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
(四) 该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五) 该域名处于在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

字串2

第四条 域名持有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向转入方提出申请。 字串7

第五条 转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域名持有者提供正确的转移密码,且不得对此申请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费用。 字串6

  如果转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变更申请材料后,超过三个工作日未能提供转移密码或提供不正确的转移密码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直接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字串4

第六条 转入方应当保留获得域名持有者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授权的有关证明材料。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或转出方要求时,转入方应当提供已经获得域名持有者明确和充分授权的有关证明材料。 字串9

第七条 转入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的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后,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出变更请求。

字串8

第八条 在收到转入方的变更请求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入方和转出方。如果转出方明确表示同意变更,或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发出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5日内,没有收到转出方的答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字串8

第九条 如果转出方拒绝变更请求,转出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转入方,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拒绝理由包括:

字串2

(一) 该域名注册后不满60日;
(二) 距该域名续费日不满15日;
(三) 该域名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
(四) 该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五) 该域名处于在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 字串2

第十条 如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收到转出方发出的第九条所列出的拒绝变更理由,域名持有者此次变更申请过程终止。 字串7

第十一条 如果转出方提供的拒绝理由不在第九条所列出的拒绝理由之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执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

字串4

第十二条 在更新数据库,并变更注册服务机构信息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出方和转入方。

字串2

第十三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完成以后,转入方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缴纳一年的域名运行费用。该域名的使用期限将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础上延续一年。

字串3

第十四条 本方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字串3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 

字串3


 

字串7

[ 2007年4月13日 ] 
 
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字串4





立刻用强大的Google搜索更多关于 的信息:

Google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   下一篇:有关人士呼吁尽快建立本土域名管理体系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是从网络收集而来,目的是用于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尽快和本站联系,我们将在最短时间内删除!
相关连接
热点文章
·域名投资网域名认购列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CN英文域名业务新规则调整通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服务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
·信息产业部关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加
·信息产业部关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服务暂行规定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
·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