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投资网
网站地图 RSS订阅
高级搜索 收藏本站
域名投资网 | 域名新闻 | 米市走势 | 玉米心经 | 域名知识 | 域名价格 | 域名工具 | 每日删除域名 | 专题 | 会员中心 发布域名出售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域名知识>法律法规>文章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


本文关键字(Tags):

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7-04-30 阅读: 次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打印]

        为满足互联网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我部对现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进行了局部调整(在顶级域名CN下增设了.MIL类别域)。现将调整后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予以公告,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字串8

附件: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

字串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零零六年二月六日

字串8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 字串7

    一、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各级域名可以由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连接符(-)或汉字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中文域名的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或中文句号(。)连接。
    二、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在顶级域名“CN”之外暂设“中国”、“公司”和“网络”3个中文顶级域名。
    三、顶级域名CN之下,设置“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英文二级域名。
    设置“类别域名”7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中国的教育机构;GOV—适用于中国的政府机构;MIL—适用于中国的国防机构;NET—适用于提供互联网络服务的机构;ORG—适用于非营利性的组织。
    设置“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组织,分别为:BJ—北京市;SH—上海市;TJ—天津市;CQ—重庆市;HE—河北省;SX—山西省;NM—内蒙古自治区;LN—辽宁省;JL—吉林省;HL—黑龙江省;JS—江苏省;ZJ—浙江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JX—江西省;SD—山东省;HA—河南省;HB—湖北省;HN—湖南省;GD—广东省;GX—广西壮族自治区;HI—海南省; SC—四川省;GZ—贵州省;YN—云南省;XZ—西藏自治区;SN—陕西省;GS—甘肃省;QH—青海省;NX—宁夏回族自治区;XJ—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TW—台湾省;HK—香港特别行政区;MO—澳门特别行政区。 字串9
    四、在顶级域名CN下可以直接申请注册二级域名。
    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字串7

  字串6

[ 2006年2月27日 ] 
 
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字串4





立刻用强大的Google搜索更多关于 的信息:

Google

上一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下一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是从网络收集而来,目的是用于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尽快和本站联系,我们将在最短时间内删除!
相关连接
热点文章
·域名投资网域名认购列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CN英文域名业务新规则调整通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服务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
·信息产业部关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
相关文章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加
·信息产业部关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服务暂行规定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
·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