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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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字串9
采用招标等方式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字串4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字串9
电信主管部门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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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字串8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字串3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字串1
第五条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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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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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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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字串3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字串4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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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字串3
(四)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字串3
第七条 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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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字串7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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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字串8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字串8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字串4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字串4
(七)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字串8
(八)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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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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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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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字串8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字串3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一款第(二)、(十)项规定的内容。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字串1
第八条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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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字串7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字串8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字串8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字串2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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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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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字串8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字串4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字串5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字串7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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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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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一款第(二)、(九)项中规定的材料。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